法規名稱:
推動與事業單位合作辦理失業者訓用合一職前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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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管制考核 
一、職訓中心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視查核,訪視各培訓單位訓練班數比
    率應為百分之二十以上,對於成效不佳或需改善者,即以口頭或書面
    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第二次查訪,若未改善時,則依規定處理。職訓
    局得不定期不預告訪視相關單位推動本項計畫執行情形。 
二、本計畫按月列管,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格式定期填報執行情形送職訓局
    彙辦(如附件二)。 
三、職訓中心應於聯繫會報中將本案之辦理情形列為重點議題,平時亦應
    主動與對口就服中心保持聯繫。 
四、各職訓中心應確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核銷情形請按月列管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