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臨時工作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9
九、成果列報: 
    本措施各主、協辦機關應於每三個月將執行情形,於各第四個月十日
    前層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彙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