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受理閱卷之申請後,准許閱卷者,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場所閱卷;不准許閱卷者,應以書面說明理 由拒絕之。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為前項日期及場所之指定時,得預留申請人相當之 準備期間,並不得逾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