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 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實施之評量,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 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 以七人計。 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等,準用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