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題庫命製作業須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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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技能檢定各級別術科測試時間,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甲級:七小時。
(二)乙級:六小時。
(三)丙級或單一級:四小時。
    前項所定測試時間,為實際測試所用時間,不包括報到、說明及結果
    評分等時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