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
第 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或暫停營業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
申請書,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復業時,
亦同。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執照。未
辦理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照。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