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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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統一核算標準
 (一) 說明:
      1.實施失業者職前訓練,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各該班次結訓學員訓
        後之就業認定及就業率之核算,並於規劃購買時作為驗收委訓單
        位就業成果,據以核付就業輔導費之統一標準。
      2.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內已建置學員訓後就業認定
        之處理架構,各地方政府於委外 (或補助) 辦理職業訓練時,應
        將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所有規範辦理之作業事項
        ,於委訓或補助合約中,納入承訓單位履約應執行之工作事項,
        俾依系統進行訓後就業成效之認定。
 (二) 訓後就業認定方式:
      1.開訓當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與勞保局勞保資
        料檔進行第一次系統勾稽,經勾稽查驗仍有加入勞工保險者 (排
        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即判定為在職者參訓,
        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承訓單位。
      2.結訓後 90 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與勞保局勞
        保資料檔進行第二次系統勾稽,經勾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
        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即完成其就業認定,勾稽查驗結果並由系統同時回饋予各該承訓
        單位。
      3.無法經由上述系統勾稽模式,進行就業判定者 (如自營工作或無
        一定雇主加入職業工會保險者、非典型之工作就業或僱用型態、
        原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之訓後就業及其他) ,由承訓單位採
        人工方式,進行個案調查,認定為就業者,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
        業證明 (可據以認定個案結訓後 90 日內,有就業事實者) ,或
        由個案切結之調查結果文件,並於系統第二次勾稽前,輸入職業
        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
      4.個案切結之調查結果記錄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 (1) 個案工作
        地點 (2) 工作單位名稱 (3) 工作職稱 (4) 工作薪資 (5) 個人
        聯絡地址及電話等五項基本資料,個案訓後如已加入勞、農、漁
        保險,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及時查驗者亦應一併填入
        ,以茲佐證。
      5.各訓練計畫之訓練目標、訓練對象及訓練地區均有不同,當採人
        工方式,進行個案就業調查時,可能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
        而無法確切填報上述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主辦
        單位可考量各該訓練計畫之屬性,將「同意承訓單位依個案就業
        效果之事實填報詳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認定」,納
        為規劃委訓之條件。至個案切結之就業調查記錄相關文件,承訓
        單位於申領就業輔導費時,應同時影送主辦機關留存,並規定正
        本由承訓單位至少保存 3  年以上,俾供查驗。 (就業切結書如
        附表二十九;就業調查紀錄表如附表三十) 
      6.結訓後 100  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與勞保局勞
        保資料檔進行第三次系統勾稽,經勾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
        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以及承訓單位以人工方式進行就業認定並完成職業訓練業務資訊
        管理系統 (TIMS) 輸入作業之個案,均判定為就業。
      7.就業人數之認定包含下列三項: (1)  結訓後 90 日第二次系統
        勾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
        資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2)  結訓後 100  日第三次系統勾
        稽查驗於訓後 90 日內曾有加入勞保紀錄者 (排除訓字號加保資
        料及職業工會保險者) 。 (3)  結訓後 100  日,承訓單位以人
        工方式進行就業認定並完成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輸入作業之個案。
 (三) 就業率核算標準:
      1.第一種就業率=就業人數 (不含在職者結訓人數) / (結訓人數
        -不就業人數-在職者結訓人數) 
      2.第二種就業率=就業人數 (不含在職結訓者人數) /結訓人數-
        在職者結訓人數
 (四) 其他說明事項:
      1.訓後實際就業人數=結訓人數-未就業人數-不就業人數-在職
        者結訓人數) 
      (1) 結訓人數=開訓人數+異動之新增人數-異動之離退人數。 (
          核給結訓証書) 
      (2) 不就業人數:包括服役、就學、就醫 (生產) 、結婚、出國、
          參加進階訓練或無工作意願等因素。
      (3) 未就業人數:訓後無前項 (不就業) 因素而未能就業者。
      2.受訓學員如於錄訓時或參訓期間已加入各類型之勞工保險而未退
        保者 (訓字保外) ,則不以系統勾稽,進行個案之就業認定,一
        律須由承訓單位依前述作業規範,以人工方式,進行就業判定。
      3.如訓練計畫具特殊屬性,對於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核算標準另
        有規劃其他 (或補充) 特定規範時,仍依各該規定辦理 (例:原
        住民重點地區或偏遠部落訓練、保母及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訓用
        合一職前訓練、產、學、訓合作訓練) 。
      4.主辦單位對於承訓單位提報之就業成果應予審核,針對採人工方
        式,完成就業認定之部份,應規劃一定之查核比例,並於委訓 (
        或補助) 合約中,明訂承訓單位虛報就業成果或提報不實時之處
        理規範。
      5.各該訓練班次結訓學員訓後就業之成效,應納為每次規劃委外訓
        練勞務採購之參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