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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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登記,應由職業訓練機構依有關法令先予初
    審,並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
    理資格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