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9 條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
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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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
│                          │ (牛頓/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
├─────────────┼──────────┤
│鐵杉、美國鐵杉            │ 8.5                │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
│杉、美國杉、針樅          │                    │
├─────────────┼──────────┤
│橡樹                      │13.0                │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
├─────────────┼──────────┤
│柳安                      │ 8.0                │
├─────────────┼──────────┤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