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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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請領本計畫相關經費補助及核銷作業,均應由執行單位進行
    審核,審核符合後,再由執行單位或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一) 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訓練補助費之發票或收據 (如
      附件九) ,辦理請款暨核銷 (如訓練計畫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
      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經費請款暨核
      銷作業) ,原始憑證由申請單位保存十年。經費核銷時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核銷表如附件十) 。
 (二) 補助學員費用:
      申請單位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檢附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膳食補助
      費、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三項申請資料 (如附件十一至十四) ,請
      領補助費;是項補助費由申請單位按月轉發,並應於結訓一個月內
      ,檢送學員印領清冊 (如附件十五及十六) 辦理核銷 (如訓練計畫
      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
      十日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如學員提前退訓,應依比例繳還補助
      及津貼。
 (三) 執行單位執控費用:
      由執行單位於年度開始,依據前一年度之執行數,按季掣據請領及
      核銷經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