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辦理青少年職能綜合培訓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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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職訓中心得隨時派員查訪
    稽核,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全額或按比
    例繳回補助款項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