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第 9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
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
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
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收益。
前項全年平均利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