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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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或局屬職訓中
      心得派員逕行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
 (二) 承辦訓練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
      追蹤,並依規定檢送學員就業成果相關資料。
 (三) 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如發現承辦訓練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訓練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承辦訓練單位停止申請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