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督導及考核: (一)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或局屬職訓中 心得派員逕行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 (二) 承辦訓練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 追蹤,並依規定檢送學員就業成果相關資料。 (三) 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如發現承辦訓練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訓練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承辦訓練單位停止申請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