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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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
      項目。
 (二) 配合政府人力資源政策研訂之訓練計畫。
 (三) 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以計畫保證就業率
      愈高且具可行性者,優先核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