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9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五年內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級別之技能檢
    定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
    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前項委
    託及協助辦理相關活動,本部將以書面限期繳回全額補助款項,並廢
    止其評鑑合格證書,不再受理其申請場地評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