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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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單位對借用器材不得毀損;施測時,受測者如在題本上做任何記
    號應於歸還時負責擦拭乾淨,違者停止借用一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