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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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實施注意事項:
(一)擬定招標公告注意事項:
      1.各中心於擬定招標公告時,應特別強調實施目的及參訓目標特殊
        性,以提供承訓單位在規劃不同職能課程內涵時,能適度考量訓
        練時數的妥當性,必要時各中心亦可安排說明會。
      2.各中心應於招標文件上載明,若實際評選或實際開班之班數或人
        數未達規劃目標、或總預算尚有結餘時,中心保留未來向評選合
        格、且尚未與中心議價簽約之班次,按優先增補之職類及評選結
        果依序增補、議價與簽約之權利。
(二)各中心應讓每位評選委員瞭解本案服務中長期失業者之精神,以有
      效評選確可提昇中長期失業者再就業技能及職場適應相關能力的訓
      練計畫。
(三)各中心與承訓單位簽約時,應於契約中加註說明「本案之價款,如
      因立法院刪減預算致無法如數支付時,除依約按實核給已執行事項
      之費用外,由雙方另行協議修正契約辦理之,承訓單位不得請求任
      何補償。」,以保護雙方之權利義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