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就申請參選工程及人員,審查
各該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
(1)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
,擇優赴施工地點進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
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2)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
擇優聽取簡報予以評審,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並擇優提出
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2.人員類:參選人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聽取參選人簡
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
者不得列入。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決審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以上同意,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