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查作業程序 (一)由執行單位於每年度受理提案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審查,並 得要求提案單位出席說明。 (二)審查原則 1.計畫書內容規劃是否完整。 2.計畫內容、執行之可行性及是否能達到目標。 3.計畫經費編列是否詳實合理。 4.其他相關事項。 (三)審查結果 審查後正式行文通知,未核定之計畫,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