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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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機關運用中介團體人力所進行之電話諮詢服務案件,本會之補助
    費標準如下:
(一)五百件以上者,補助十萬元。
(二)四百件以上,未滿五百件者,補助八萬元。
(三)三百件以上,未滿四百件者,補助六萬元。
(四)二百件以上,未滿三百件者,補助五萬元。
(五)一百件以上,未滿二百件者,補助三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