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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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貸款利率:
(一)自本貸款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貸款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息,第三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
      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貸款人開始繳還本金之第一年及第二年由
      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二)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
      貸款補助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三)貸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百分之
      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會補貼:
      1.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
      2.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
        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
      3.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4.因犯罪行為致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