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第 9 條
稽核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稽核檢查作業之擬訂及考核。
二、基金業務、財務、會計、財物及其他事務之內部稽核。
三、基金運用效益之考核。
四、年度稽核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議事與基金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六、委員會議議案整理、決議事項與缺失事項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七、基金債權訴追、執行與非訟案件及綜合本會法制業務、法令之稽查。
八、行政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維護、教育訓練及資訊安全。
九、基金與相關國外組織之聯繫與交流。
十、其他有關基金稽核企劃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