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第 9 條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資料之閱覽,每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複製
檢查資料者,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複製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