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鹽礦工住宅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8 日
第 9 條
申請貸款人於核定後應請其他鹽礦工住宅貸款人或具有其他相當不動產者
或殷實店舖為保證人(保證書格式另訂)負連帶償還之責,並以保證一次
為限,在貸款未清償前,如保證人未能續保時應另覓保證人,未經內政部
核可者,原保證人仍負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