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第 9 條
依前三條規定申請者,得委託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代轉申請;在尚
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地區,得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團體提出申請。
按摩執業許可證及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毀損、遺失或滅失時,得依第六條
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