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6/07 06:22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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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每次審查期間之次(五、九)月二十日前將審查完 畢之案件報本會,第三次審查案件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報本會,當次申 報逾期者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