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學校辦理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關鍵就業力課程之方式如下:
(一)應依本署公告之關鍵就業力課程辦理,並運用講座、研習或其他創
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學員建立正確工作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
小時,其中並應包括三小時就業準備課程,得另增加有助於學員職
涯發展相關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二)本署公告課程時數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
講授。另學校選任非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應於計畫中載明師
資學經歷及專長。
(三)關鍵就業力課程及第十點勞動法令課程得由學校統一辦理,並於各
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學員共同選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