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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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作業機構受理績效審查申請後,應辦理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結果
    陳報職安署。
    初審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職安署派案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查
    核。
    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現場查核時,應填具現場查核表(如附件三)
    ,並將其結果及相關資料陳報職安署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