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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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訓中心收件後應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課程內容進行審核。
    自核定次日起之訓練費用,始予以補助。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上限:中小型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大型
      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
      1.專案申請單位: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2.一般申請單位:大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為
        原則。辦訓績效良好或經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者,得提高補助比
        率,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