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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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充電加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檢具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要點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預定參訓員工名冊。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
(七)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表。
(八)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