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法律扶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輔助或補助。 (三)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 (四)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五)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 (六)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 (七)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 (八)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