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評鑑機構聘請之評鑑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參加職安署或評 鑑機構所辦有關訓練單位評鑑業務講習或訓練: (一)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教學五年以上經歷者。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實務工作十年以上,並有三年 以上主管經歷者。 (三)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十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主管經歷者。 (四)具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監評人員,或技術士 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資格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評鑑機構應將前項符合資格之評鑑人員名單,報請職安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