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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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所提報培訓計畫應於職訓中心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
    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
    前項培訓計畫之實施以日間密集(每週三十小時以上)、能協助失業
    者儘速就業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