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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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提供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協助。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服務與必要之
    醫療及照顧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