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僱用獎勵:
一、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僱用前二目以外之災區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四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八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領取僱用獎勵,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一
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同一位災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各
雇主均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獎勵,並以申請送達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勵之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所定每月
最高發給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