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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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站)申請補發。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
      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
      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
      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於
      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
      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
      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