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 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由用人單位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 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 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