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第 9 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
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由用人單位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
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
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