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列檢機械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及補助驗證費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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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格廠商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五點規定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
(三)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四)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五)與型式檢定檢測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並於影本註
      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表三),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六)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五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