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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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循下列風險管理原則: 
(一)信用風險管理:從事店頭市場交易者,依據交易對象之信用評等,
      核定交易部位限額。
(二)市場風險管理: 
      1.應依投資項目規劃各項交易之避險比例。
      2.以評估日之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損益。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每日交割淨額最高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一定比例
      。
(四)法律風險管理: 
      1.交易契約之適法性以公認之標準合約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法
        律顧問依其意見增補辦理。
      2.每年辦理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法令規定之遵循情
        形。
(五)作業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人員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2.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且非交易人員不得進行交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