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出納及財產管理。
二、文書及檔案管理
三、庶務及為民服務。
四、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支援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