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貸款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 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貸款人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第二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 額,合計不得超過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最高額度。 再申請本貸款者,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