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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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驗室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驗室之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驗室相關人員個人基本資料:實驗室應保存實驗室人員相關之
        學經歷、訓練、技能及經驗之紀錄。
      2.主要儀器設備:實驗室對儀器設備之使用、校正與查核應完整記
        錄。
      3.樣本:樣本分析編號、儲存、處理分析或對樣本之符合性有任何
        質疑(如樣本與樣本送交單位敘述不符、未完整紀錄等)應完整
        記錄。
      4.化學品:實驗室所有化學品之採購、資料、儲存、標準溶液配製
        及使用(含使用日期、化學品名稱、濃度、使用量、使用者姓名
        )、廢棄等紀錄。
      5.分析數據管理:應保存各類檢量線及品管樣本配製資料、原始檢
        測資料(各種分析儀器列印報表、圖譜等)、計算及導出資料(
        運算程式報表或分析人員實驗紀錄簿)等。
      6.品質管理:內部稽核報告、管理審查報告、矯正及預防措施之紀
        錄。
      7.其他:簽發之分析報告、分析方法之更新紀錄及其他規定應做記
        錄等有關實驗室所有編修、變更之文件。
(二)數據紀錄追蹤管理系統應能隨時查詢每一檔案之所有原始數據,包
      括下列項目:
      1.樣本編號紀錄:樣本分析編號及實驗室編號對照表。
      2.樣本儲存紀錄:存/取日期、時間、人員及樣本編號。
      3.儀器/設備使用紀錄:應可追溯至使用者姓名、使用日期、使用
        時間、分析樣本之名稱、實驗室樣本編號、儀器狀況及使用條件
        。
      4.樣本分析紀錄:樣本分析數據紀錄。
      5.品質管制紀錄:品質管制樣本配製及分析結果紀錄。
      6.分析人員分析及演算紀錄:個人實驗紀錄簿、檢量線範圍及配製
        方法等。
      7.儀器分析原始圖譜:圖譜標示各波峰代表化合物,並標示各圖譜
        代表之樣本編號。
      8.正式報告紀錄:最後產出之報告紀錄。
      9.品質失控紀錄:品質失控及矯正措施紀錄。
     10.其他必要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