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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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上工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
      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
      分,應實報實銷:
      1.依各職務上工性質,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人每
        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
        資。
      2.原核定計畫持續執行至一百十一年度以後,且獲用人單位繼續進
        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六小時。
      3.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上工時數,應報分署同意後
        辦理;分署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
      一千五百八十三元、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或三萬七千六百四十元,
      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陪伴輔導費用: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編列,應實報實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