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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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訓中心對呆帳之轉銷,經查核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者,應於年
    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訓練經費來源分類繕製轉銷呆帳彙總表,檢具
    有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訓練經費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者,應先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
      後,再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二)訓練經費來源為就業保險基金者,應先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後,再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