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工會財務處理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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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本會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
        衛生研究所等)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八
        百元。
(二)講師撰稿費: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
      為限。但本會及本會所屬之機關(構)人員擔任講師者不得支領。
(三)講師交通補助費用:
      1.搭乘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具核實支給。
      2.搭乘短程計程車、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核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