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依職權交付仲裁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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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主管機關決定依職權交付仲裁時,知悉有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同時
    處理相同或相關之勞資爭議事件者,應先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洽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