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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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之調解人如因辦理調解業務致生民事或刑事訴訟
    案件,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向行政機關提出涉訟輔助之申
    請,由行政機關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