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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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領取穩定就業補助滿十二個月後,為持續改善其按摩工作職場
    ,得領取職場協助補助,以供其清潔維護、交通接送及人力協助所需
    費用。
    前項所定職場協助補助,其金額依每月補助六千元標準核發,且最長
    以十二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