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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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影響事業單位應於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營運調整計畫時,已
    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達一年以上,且為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單位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