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第 9 條
本辦法補助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
二、經營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法人或團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